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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异议审查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0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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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异议审查的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变动或行为构成妨碍诉讼目的的事实,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措施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保全程序主要分为保全申请、保全裁定和保全执行三个环节。

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有权对诉讼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异议审查是一种审查机制,通过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异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维持原先的保全裁定或予以撤销。

诉讼保全异议审查的规定首先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的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被申请人还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异议有合理依据。

法院在接到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时,法院既可以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也可以调查其他相关证据。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审查完毕后,法院需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明确说明法院是否维持原先的保全裁定或者撤销原先的保全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要求进行再审。上级法院会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并作出最终的裁定决定。

总之,诉讼保全异议审查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旨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有权通过提出异议申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院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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