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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12-0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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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系共有人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原告于案发后向贵院提出了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经过慎重考虑,我代表原告现向贵院提交本解除申请书,希望得到公正且及时的审理和解决。

系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所涉及款项为案发后原告起诉请求的担保款,但因我作为共有人之一并未参与相关借贷行为,亦无直接关联,故对此次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形成的效果表示异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解除申请理由:

首先,据我了解,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紧急性和必要性。然而,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明显的财务纠纷,而该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确未能充分证明其紧急性和必要性,对我不参与的共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显然极不公平。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之规定,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非常时期应当延长但未经多方申请通过,并于到期前批准变更为其他形式。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了续保和强制执行的请求,严重违反了程序上的公正原则。

因此,现特向贵院提出解除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希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我的合法权益,并撤销该项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进行。

以上为我代表原告所提解除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请贵院依法审查决定。

原告:××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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