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保全管辖
刑事诉讼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协助执行刑事制裁的物品等进行限制或者保全的法律活动。刑事诉讼保全管辖是指哪些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保全活动展开监督或者决定是否支持或解除保全措施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保全管辖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一、保全活动的审查权:
刑事诉讼保全活动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才能正式实施。这种审查权一般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审核、决定强制保全的提出与否,而人民法院则可以审核、决定财产保全的提出与否。
二、保全活动的执行权:
只有公安机关具备刑事诉讼保全活动的执行权。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检察院的决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被告人进行限制,保全相关物品。
三、保全活动的监督权:
刑事诉讼保全活动必须受到相关机关的监督。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保全活动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而财产保全活动则由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四、保全活动的解除权:
保全活动的解除权主要归属于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当不再需要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解除保全,并通知执行机关进行相应操作。
总之,刑事诉讼保全管辖涉及多个机关,他们在刑事诉讼保全活动中各自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责任,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和效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