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持有这种凭证的人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然而,当涉及到诉讼保全担保时,对于保险单是否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首先,保险单作为一种合同文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单具有立约、表述和账册三个功能,同时也具备权益转让的特性。根据这一特点,保险单确实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利凭证,并且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转让与推倒让等操作。
其次,保险单的诉讼保全担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一方面,保险单本身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相关法律程序中,保险单可以作为诉讼请求的合法依据,以起到保全担保的作用。另一方面,保险单所含的权益与金额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确定性与实践性。只有当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且确认可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保险单才能够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有效依据。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保险单并非万能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对于保险单的使用范围、金额要求等进行评估。此外,在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等较为复杂的案件中,仅凭保险单可能无法满足全部的赔偿需求。
综上所述,保险单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凭证,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依据。但在实际运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且结合其他法律手段,找到最为适合的保全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