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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能否续保
发布时间:2023-12-0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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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案件争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过冻结、扣押、查封被诉讼相关财物等方式,确保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将有关财产变卖、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那么,诉讼财产保全能否续保呢?这是一个引发争议和讨论的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也就是说,从财产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诉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保全。但是,继续保全的前提是,要证明原来的保全措施已经无法实现保全目的,或者原告主张的权利受到了新的损害或威胁。

如果诉讼人不能在规定的续保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无法证明原来的保全措施已经无效,那么财产保全措施就会自动失效。

除此之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原有的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要求变更财产保全方式。如果当事人提出变更财产保全方式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后被法院接受,那么实施新的财产保全措施即可取代原先的措施,并且维持原来的出质价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诉讼人通过设立担保财产方式实施了财产保全,其担保财产在诉讼期间的知悉时效或者连带适用时效期间内,不得解除或者查询执行。

总之,在诉讼财产保全方面,续保将会面临一定的限制和条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完成了必需的程序申请,且证明原有财产保全措施已无法实现保全目的或者权益受到新的损害威胁时,才能继续保全。否则,财产保全措施将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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