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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诉讼保全 规程
发布时间:2023-12-01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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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诉讼保全规程

一、案件受理及立案程序

辽宁省法院受理保全申请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即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未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申请书后,受理法院依法出具保全通知书,并在3日内发出事先通知书,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和保全通知书送达被申请财产持有人。

二、保全措施的申请与执行

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书应当详细列明保全财产的性质、数额、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形或者可能被损害的情形。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以及被申请财产持有人的陈述意见,审查后进行裁定,并对申请人出具裁定书。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按照法律的规定通知地方保全局执行。

被申请财产持有人在接到裁定书后,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合法院进行保全措施的执行。如果被申请财产持有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保全措施,法院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单位协助执行。

三、保全期限及变更

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确定保全期限。保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需要延长的,经法院批准,以每次不超过3个月为原则。

被申请财产持有人有权随时向法院提出变更被保全财产的申请,法院对此应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同时,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的申请,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经法院审查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四、强制执行保全

在保全措施有效期内,申请人或被申请应当履行法院对其作出的责令、禁止等处理决定。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财产持有人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依法对拒不履行的一方进行罚款或者拘留等处罚。

五、保全结果的处理

保全期满后,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保全解除决定,并通知地方保全局进行解除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其他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调整保全措施,包括变更被保全财产的数量或者种类等。

六、迟延赔偿

如果业务单位迟延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赔偿金额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迟延赔偿责任。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被保全财产以支付赔偿金额。

总之,辽宁诉讼保全规程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财产持有人都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合理并严格的执行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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