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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里的保全费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12-01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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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中的保全费用是由谁来承担呢?这是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保全费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防止被告变卦或销毁证据等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它通常包括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人身保全费等多个方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一方请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其他财产处分保全的,由申请人预交费用。这意味着,对于提出保全请求的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先支付保全费用。

然而,保全费用并不意味着只能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取得保全的事实基础后撤诉,保全费用可以由撤诉方承担。这是因为,保全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诉讼机会的公平性和效力,并不希望通过滥用保全程序来危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诉讼目的或者诉讼请求没有实质性依据,且在取得保全的事实基础后撤诉,那么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另外,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保全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保全费用则由提出请求的机关承担。这是因为,作为法律机关的公正与公平原则要求,当它们认为某些重要的证据或财产需要保全时,他们有责任提出保全请求并确保其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诉讼费里的保全费用既有申请人承担的,也有撤诉方承担的,还有法律机关承担的。这样的安排符合诉讼机会的公正与效力原则,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防止滥用保全程序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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