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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谁收取
发布时间:2023-12-0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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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支付的费用。那么,诉讼保全费应该由谁来收取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诉讼保全费由申请人垫付,并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向被申请人追偿。也就是说,诉讼保全费首先由申请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预先支付,并在诉讼结束后获得胜诉后再从被申请人那里追回。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支付诉讼保全费后,有时候并不容易从被申请人那里追回。这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也可能是因为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导致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采取其他手段来追回诉讼保全费。

对于被申请人无力支付诉讼保全费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实现追偿。如果被申请人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那么申请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直到追回诉讼保全费为止。

另外,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支付诉讼保全费,申请人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诉讼保全费。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诉讼保全费的责任,并呈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费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从被申请人那里追回。同时,如果被申请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诉讼保全费,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或提起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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