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一项或多项争议提起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后,双方达成协议,自愿中止现行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涉及到保全措施的问题,特别是保全时间的计算。
保全是对可能灭失、丧失的财产或权益进行预防性的保护措施。中止诉讼后保全时间的计算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止诉讼中的保全时间始于中止的日期。即当事人达成中止诉讼的协议后,从协议生效的那一天起,保全时间正式开始计算。
其次,保全时间根据具体的案情而有所不同。根据我的经验,在计算保全时间时,需要考虑到诉讼程序中原本应该持续的时间。比如说,如果诉讼程序原本应持续6个月,但在第三个月被中止,那么保全时间应该是3个月。也就是说,原本剩余的三个月诉讼程序时间应算作保全时间。
此外,保全时间还应包括审查期限。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根据案情设立一定的审查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保全时间应该包括审查期限的计算。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保全时间不包括中止诉讼期间。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中止诉讼协议后的这段时间并不计算在保全时间内。只有从中止之后再次恢复诉讼程序开始,所经过的时间才算作保全时间。
总之,中止诉讼后保全时间的计算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条件。只有在充分了解具体案情,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计算,才能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