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诉讼保全的复议期限
发布时间:2023-12-01 07:06
  |  
阅读量:

诉讼保全是指在实体诉讼进行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无法执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多种形式。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讼保全程序由法院审查和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被申请人即被要求履行特定义务或者禁止特定行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的保全决定可能不公正或存在错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设立了复议制度,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来申请对保全决定进行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保全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限自收到保全决定书算起,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如果超过了复议期限,当事人将失去申请复议的权利,保全决定将会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复议期限内,被申请人也可以向原法院提出抗辩意见。原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对保全决定进行复核,并依法作出确认、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如果被申请人未提出抗辩意见,在复核时将不予考虑。

在确定复议期限的计算方式时,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复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复议期限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届满。此外,如果当事人选择邮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限以邮寄的到达时间为准。

总之,诉讼保全的复议期限是确保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该及时、合理地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以免失去复议的机会。同时,法院在处理复议申请时也应审慎、公正地对待,毕竟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相关tags: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