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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纠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3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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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纠纷判决书

某年某月某日,经本院审理,原告甲某诉被告乙某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甲某系受让乙某拖欠的借款,在此前与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因乙某逾期不还款项,甲某只能选择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确保其权益。

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原告甲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乙某存在拖欠借款的事实,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尚有清偿义务未履行。在该情况下,保全措施是保护甲某的债权利益、维护法律公正的必要手段。

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许原告甲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乙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金额为XX万元,以在原告甲某债权异议受理期间保全其债权。

二、被告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债务,清偿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

三、如被告乙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该冻结金额将作为甲某的债权实际担保,不再另行审批。




裁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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