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保全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诉讼权益和防止响应方可能给案件带来的损害,法院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行政诉讼保全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保全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申请保全的权利,并明确了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根据该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扩大、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确保执行效果不受损害。
第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是行政诉讼保全的核心内容之一。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保全的原则是,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某项行为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失,并且该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称性,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对当事人拥有强大的权力,因此需要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行政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也是保全依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存在紧急情况,如果不能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导致无法恢复的损失;②提供了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存在,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③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四,行政诉讼保全的种类也是行政诉讼保全的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临时措施、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等不同形式的保全措施。临时措施是诉讼期间采取的一种临时强制性措施,包括中止执行、恢复原状等;财产保全是指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案件胜诉后能够及时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保全是指对当事人的某项行为采取限制或监管措施,以防止其继续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保全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申请条件和保全种类等。行政诉讼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保证最终的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