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前,为了防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者实现诉讼目的,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措施的行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保全的相关制度。
我国的诉讼保全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主要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三类。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受侵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暂时冻结、扣押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的行为。证据保全是指法院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毁损或者丧失重要意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存的行为。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采取制约措施的行为。
发起诉讼保全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立即予以执行,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诉讼保全案件的审理时限较为紧迫。《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后三日内,发出财产保全令并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对于其他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后三日内,发出保全通知书。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经过复杂情况及复杂程序公证.
总体而言,诉讼保全制度的建立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在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后尽快作出相应决定,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保全措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