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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30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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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人是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和履行债务人的义务而指定的一种特殊角色。对于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人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人,其资质要求主要包括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有稳定的居住地等。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中,对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按照该条款,诉讼保全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几点职责:首先,诉讼保全担保人应当服从人民法院的调查和指导;其次,诉讼保全担保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担保内容的履行义务;再次,诉讼保全担保人应当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补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及相关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人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因为在提供财产安全保全时,诉讼保全担保人必须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需要。如果诉讼保全担保人无力提供足够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其作为担保人。

总结来说,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义务。诉讼保全担保人应当具备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稳定居住地等基本条件,而且应当服从法院调查指导、承担担保义务,并负有损失补偿责任。此外,诉讼保全担保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保证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财产。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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