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复议请求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认为对方存在侵权行为或可能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然而,在保全申请未被法院接受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复议请求来寻求重新考虑。
首先,诉讼保全复议请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复议请求必须提出在保全申请被驳回或不予执行后15日内,且在原审法院受理案件前。此外,复议请求必须明确陈述申请保全的具体事由、请求依据和证据,并提供原保全申请的相关材料。
其次,复议请求应当经过法院审查判断。法院会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核实原申请保全时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果复议请求没有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并要求补正或申请。如果复议请求符合要求,法院将重新审查原保全申请,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进行综合评判。
最后,法院根据复议结果做出裁定。经过复议,法院可以做出三种决定:一是驳回复议请求,即维持原保全决定;二是撤销原保全决定,即认为原保全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变更原保全决定,即对原保全决定中的内容进行修改。
应当注意的是,复议请求并不会中断原先申请保全的效力。无论复议请求是否提出、受理或决定,原先的保全决定在其生效前都会继续执行。因此,在保全申请被驳回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仍然需要及时寻求其他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诉讼保全复议请求是一种当事人依法寻求重新考虑保全申请的途径。在提出复议请求时,当事人应当确保满足相关的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将根据复议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但复议请求并不会影响原先申请保全的效力,当事人仍需采取其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