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样式
一、案件详情
本案是由甲方起诉乙方追偿债权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审理查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乙方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依法固定乙方的部分财产。
二、裁定要点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第134条的规定,审查了本案中甲方的申请、乙方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作出以下裁定:
1. 解除保全裁定
本院决定解除对乙方财产的保全措施,撤销原先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并责令执行法院予以解冻,解封乙方的被冻结、被查封的财产。
2. 财产返还
财产保全解除后,乙方的被保全财产将立即返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人。乙方在接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应当前往执行法院领取财产返还通知,并向执行法院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民事责任
乙方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方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追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备注
1. 甲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本裁定自动失效。
2. 乙方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上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用。
以上裁定以原始格式输出,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