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权益的实现,通过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的措施,暂时维持或限制被诉行为。其中一个关键环节就是送达。送达是指将法庭文件、诉讼文书等送交给当事人或相关当事人的程序。那么,在诉讼保全中,是应该在送达前做出措施呢,还是在送达后再进行相关操作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中,诉讼保全的申请期限是在紧急情况下提交给法院的。因此,一般情况下,诉讼保全的动作会在送达之前启动。发送诉讼保全通知书或者申请冻结财产等措施都是在诉讼文书没有送达之前完成的。
其次,诉讼保全在送达前进行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在进行诉讼保全的过程中,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对方已经得知了送达文件的内容,很可能会采取相应的逃避、转移财产或者销毁证据等行为,从而对诉讼保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送达之前进行诉讼保全可以更好地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然而,也不排除有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送达后进行诉讼保全操作的情况。比如,诉讼保全措施的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在送达后进行,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总体而言,送达前进行诉讼保全是较为常见和有效的做法。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的动作通常会在送达前启动,并且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送达后进行相关操作。无论是在送达前还是送达后进行诉讼保全,都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