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申请法院进行保全措施,以确保争议的标的物或证据不被毁损或转移。然而,在诉讼保全的过程中,有一项问题常常让人疑惑,那就是输了费用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保全请求人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或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申请成功,该费用将会被法院收缴。但如果最终败诉,费用将如何处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时,为做出赔偿准备而提供担保的,其所负责任的一方败诉,其他当事人未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应由请求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并未给对方造成损失,请求人就需要承担这一部分的费用。
那么,如果请求人提供的担保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呢?按照《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一方请求其他一方支付诉讼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让请求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责任方承担:...(五)请求权利人以蓄意或因极大过错所得到的财产赔偿的诉讼是另一方败诉的…”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请求人通过诉讼保全获得了不当利益,或者请求赔偿的款项明显过高且无法合理解释,使对方遭受了损失,那么败诉一方可以要求请求人承担所有或部分费用。
除了以上特殊情况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有一项补充规定。根据第93条的规定,如再审中确认原审败诉的判决结果错误,并由此造成了对方的损害,原审请求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审判机关对于原审判决的正确性进行了否认,且对方因此受到了损害,请求人将被追责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请求人在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支付的费用,一般来说是无法追究到败诉一方的。因为这部分费用是作为保全措施的必要开支,不属于诉讼费用范畴。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输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请求人并未给对方造成损失,则请求人需要承担相应费用;如果请求人通过不当手段获得了利益或请求赔偿款项过高并导致对方遭受损失,那么败诉一方可以要求请求人承担费用;在再审过程中确认原判错误且造成对方损害的情况下,原审请求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