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XXX涉嫌犯罪事实清楚,我院依法作出以涉嫌犯罪所得财物为标的物采取刑事财产保全措施。
经过依法严密的调查取证工作,我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相关财物与其涉嫌犯罪行为有关,并具备以其涉嫌犯罪所得财物为标的物采取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然而,鉴于经过审理,被执行人XXX在案件中的地位及其对案件进展的影响已发生了变化,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当前的经济状况及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审查认为解除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措施的时机已经成熟。
基于上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XXX持有的相关财物采取的刑事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承办的法警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