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异议的解除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我法院经过审理查封异议的相关证据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陈述、辩论,作出以下裁定:
一、关于查封异议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原告)提供的材料与证据,本案涉及一起土地纠纷。在该土地上,申请人留有建房的权益。然而,在申请人准备动工前,被申请人(被告)对土地进行了查封。申请人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向本法院提出了解除查封的申请。
二、关于查封有无合法性的评估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经过本法院调查核实,发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查封依据不属实。被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涉及犯罪的问题并未被查实,因此被申请人违法查封的行为是没有充分合理的依据的。
三、关于解除查封的原因
本法院经过综合审查案件材料、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在事实与法理上是正确的。申请人作为土地的合法所有人,其享有合法承包、使用和建房的权益。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查封行为的合法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土地的查封措施,并恢复申请人对土地的正常使用权;
二、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非法查封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三、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以上文本为查封异议的解除保全裁定书内容,根据我法院的判决,被申请人查封行为不具备合法性,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获得了赔偿。希望此次裁定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