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一、协议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诉讼保全案件逐渐增多,对于保全责任的承担给相关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为了规范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基础上,签署一份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合作协议是必要的。
二、合作方式
本合作协议采用保险公司与被保全人直接合作的方式,通过签约将诉讼保全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应在签署协议后密切合作,确保协议的顺利执行。
三、投保条件
1. 被保全人必须为具有法律资格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2. 被保全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范围。
3. 被保全案件必须取得有效的保全令或裁定。
四、保险责任
1. 保险公司承担支付被保全人因诉讼保全案件导致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
2. 若保全令作废或保全裁定不予执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代位追偿,追偿的损失额不得超过实际赔付金额。
五、保险费用
1. 保险费用由被保全人按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给保险公司。
2. 若被保全案件未依法履行保全手续,保险费用不退还。
六、索赔处理
1. 被保全人应于损失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根据协议约定的赔偿标准及时支付赔款。
七、其他条款
1. 合作期限和解除协议的适用规定。
2. 双方在履行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3.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总之,签署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合作协议是保证双方权益和利益的重要方式。双方需按照约定履行各自责任,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为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