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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首保期限两年依据
发布时间:2023-11-28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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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权益,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中,诉讼保全首保期限两年就是指在一审、二审初审阶段,对于保全请求提起后的两年内,被申请人只要在此期间之内进行担保或者承诺,则可以暂停诉讼保全措施的执行。

诉讼保全首保期限两年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明确规定:“对财产保全,负有支证责任的一方,在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前,如果能够担保给对方足够的赔偿担保,申请人可以以次代替申请财产保全。”这就说明,被申请人在首保期限两年内进行足够的担保,就可以暂停诉讼保全的执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0条的规定:保全冻结财产的申请人缺陷不予核准保全的,被申请人仅需在接到保全冻结通知之日起两年内提供担保或者承诺,即可暂停执行。这就说明,在此期限内,被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以达到暂停执行的效果。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之规定:对于财产保全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立即进行审查,并依法在5日内作出裁定;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也就是说,从申请财产保全开始,到法院作出裁定,在正常情况下不会超过2个月。因此,被申请人只要在首保期限两年以内提供担保或者承诺,即可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

总之,诉讼保全首保期限两年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等。被申请人只要在此期限内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者承诺,就能够暂停执行诉讼保全措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履行了担保或者承诺,而后又中途不履行或者解除了担保承诺,则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执行原先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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