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费是指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支付给法院的一项费用。诉讼保全费的申请条件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保全费。具体数额根据财产标的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如果财产标的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下,诉讼保全费的数额为3000元;如果财产标的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诉讼保全费的数额为5000元;如果财产标的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但在200万元以下,诉讼保全费的数额为8000元;如果财产标的的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诉讼保全费的数额为1.5万元;如果财产标的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诉讼保全费的数额为3万元。
除了按照财产标的的大小来确定诉讼保全费的数额外,申请人还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未付清上次已确定的诉讼保全费的,不得再提出申请。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必须先支付上次已确定的诉讼保全费。
二、给付保全主张与诉讼请求有合理关系的,才能提出申请。即当事人所主张的给付保全与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关系,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果当事人所主张的给付保全与诉讼请求没有合理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三、具备切实可能性。即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且有切实可能获得逾期返还或赔偿的权益。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除了要对费用进行支付外,还需要满足未付清上次费用、给付保全主张与诉讼请求有合理关系以及具备切实可能性等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都被满足后,方可正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