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解除保全的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被申请人所承担的保全责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
二、被保全的财产与保全目标之间具有必然联系。被申请人所持有的资金和财产确实存在着对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采取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三、鉴于被保全的财产在执行时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在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基于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被申请人应将已被扣押或动用的财产及时返还给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被保全的财产所带来的损失,由申请人负担。
判决如下: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