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案件移送是指当一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来防止损害发生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而该法院认为自己不具备作出保全决定的权限时,将该申请移送具有保全权限的法院处理。
在我国,诉讼保全案件的移送由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案件的移送以管辖权为基础,即原告所选择的法院是否具备作出保全决定的权限。如果不具备,就应该向具有保全权限的法院移送。而刑事诉讼的保全案件移送在《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中明确规定,被害人、公诉机关等可以向具有保全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并且该法院应当快速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保全案件移送的处理程序涉及两个方面,即申请移送和受理移送。
首先是申请移送程序。当一方申请向具有保全权的法院移送案件时,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移送。原审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该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满足移送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具有保全权的法院。
其次是受理移送程序。在移送的过程中,接收移送的法院应当迅速处理并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如果该法院认为不具备对保全申请作出决定的权限,也可以将案件再次移送到更高一级或者具有更高一级保全权的法院处理。这样,保全案件就能够得到妥善地处理,确保案件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诉讼保全案件的移送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它可以解决原审法院无权作出保全决定的问题,确保保全申请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法院都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加强对保全案件移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移送程序的顺利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