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变卖财产、隐匿证据等可能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诉讼保全异议则是指当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对申请保全的事实或请求有异议时所提出的答辩。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诉讼保全异议进行了规定,在各自领域的诉讼中,当事人均享有一定的权利进行异议申请。
首先,就刑事诉讼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或者知道裁定后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也可以在知道裁定后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复议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其次,就民事诉讼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异议的程序。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诉讼保全申请不服时,可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同一期限内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刑事还是民事诉讼中,对于保全裁定的异议申请,都必须在接到或者知道裁定后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将被视为放弃该权利。
总结而言,在我国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受到保全措施时有权利进行异议申请。通过复议或抗诉的方式,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相关部门对保全裁定进行重新审查。然而,需要当事人明确的是,这些异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将失去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