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编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
案由: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经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存款进行了保全的裁定。具体如下:
鉴于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在本案中享有明确的权益,并且存在被申请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能性,本院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存款应当予以保全。
经查,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的存款已达到一定数额,在没有采取紧急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本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予以保全,以保障申请人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被申请人的存款应当被冻结,以确保在本案中申请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保全期限为三个月,自本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计算。
若被申请人对该裁定书不服,请在收到本文书十五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复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意见或者申请的,本院将依法执行本裁定书。
特此裁定。
审判长: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