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执行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以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并防止被执行人在诉前或者诉讼期间故意或者变相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文件对于诉讼保全执行的程序与要求都有详细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这一条款为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内容、理由、相关证据等,并支付适当的费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法院对于保全申请的审查程序。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证明存在紧迫情况,法院可以在不告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进行保全措施的执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申请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当被申请人认为采取的保全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对于保全措施的变更、解除等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旦诉讼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为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了依据,并对保全申请的审查、被申请人权益的保护、保全措施的变更解除等情况作出详细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