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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保管义务和费用
发布时间:2023-11-2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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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dy > < p >诉讼保全保管义务和费用 < p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程序,它能够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保全物资的保管就显得至关重要。 < p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或者请求保全的一方或其他负有保管义务的人未流失、毁损的状态进行保管。这就要求保全物资的保管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保管义务,并对保全物资进行妥善保管,以确保其完整无损。 < p >其次,诉讼保全期间的保管费用由法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保全期间的合理生活费用、租赁费、保险费等都属于保管费用,由承担保全责任的人或承担扣押等措施的一方支付,并由法院垫付。 < p >此外,对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物资的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保全审查案例中财产性抵押物有效性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保全费用预缴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核同意后,由其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并预缴。 < p >总之,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保全物资的保管是非常重要的,保管人有着明确的保管义务,并且保管费用由法院负担。唯有做到妥善保管,才能确保保全物资不受任何损害,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bo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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