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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4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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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裁定解除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财产的先行执行。

二、对于已经执行的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财产,在减去已经执行部分后继续予以执行。

三、由执行法官组织执行。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可执行。

审判长: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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