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裁定解除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财产的先行执行。
二、对于已经执行的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财产,在减去已经执行部分后继续予以执行。
三、由执行法官组织执行。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可执行。
审判长: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