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避免案件的审理过程对被申请人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害,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来暂时保全被争议的财产或保护其权益。而诉讼保全担保人则是指在诉讼保全程序中,为了弥补因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而产生的损失,负有支付保全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诉讼保全担保人必须是具备相应经济能力和信誉度的自然人或法人。这是因为诉讼保全所涉及的金额较大,需要一定资金作为担保。同时,保全担保人应当有良好的信誉度,以确保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和诚信。
其次,诉讼保全担保人必须与被保全的财产有密切联系。这意味着保全担保人应具备与被保全财产相关的利益,并能够承担在被申请人无力偿还时将该财产转移或变现的责任。
此外,诉讼保全担保人还应当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担保人必须清楚了解诉讼保全的性质、目的以及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同时需要评估和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最后,诉讼保全担保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提供寿命保险。这是为了确保在被申请人无力履行保全担保责任时,诉讼保全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担保人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合法身份和担保条件势必会对案件的诉讼保全效果和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选择诉讼保全担保人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