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保证金依据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处理的行为。保全的目标是确保诉讼胜利后,被告能够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
为了保证诉讼保全的生效,法院会要求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作为申请人保全请求的担保,一旦申请被认可,保证金将用于偿还被告因限制行为导致的损失,同时也起到约束申请人滥用程序的作用。
关于诉讼保全保证金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保证金的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审查认为需要提供保证金的,由申请人按照其承受范围、保全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提供。”这就明确了保全申请人提供保证金的比例和范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法》第18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未提供保证金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法院通知的期限补交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不予受理。”这就表明了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供保证金会影响保全申请的受理。
此外,保全保证金的数额还与具体案件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8条:“对被申请人财产价值极为显著的保全措施,保全费用可以依据申请所需措施及其费用、需要担保的诉讼标的额大小等因素确定。”这意味着对于价值较大的保全措施,保全费用相对较高。
总之,诉讼保全保证金的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诉讼费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申请人在提起保全申请时,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保全请求的生效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