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不起诉解除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及本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经审查,决定对于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予以不准。
特裁定如下:
一、对于原告甲申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请求,不予准许。依法不予保全的财产具体为XXXXX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X的土地及其上建筑物;甲系其董事,甲与该公司的合同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董事间的权益纠纷,不能影响该公司对该土地及其上建筑物的处分权利。
二、申请人因资金困难已支付xxx元为财产保全费用,有关费用由被申请人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或申请再审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