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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驳回财产保全可否解除
发布时间:2023-11-23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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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驳回财产保全可否解除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如被告不同意该保全措施,法院可能会安排一次临时听证进行审查。如果在临时听证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保全申请,则引发了一审驳回财产保全的问题。这时候,被告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呢?答案并非一定是肯定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被解除:

1. 财产保全申请本身存在违法或滥用权益的情形,即原告申请保全的理由、内容及方式违反法律的规定;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或者不能成立;

3. 原告没提供确凿的财产担保或担保金额明显不足;

4. 被保全财产确实不存在或不适合保全;

5. 原告提出的主张与被保全财产没有直接关系。

以上规定和情形并非一定适用于驳回原告保全申请的案件,而是解除财产保全的依据之一。如果一审驳回了财产保全申请,并不意味着被告方可以立即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其次,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对待。在判决驳回原告的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财产保全的维持会给自己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被告方可以向法院再次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但是,这需要被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保全财产不存在或者保全措施已经达到保全目的,即使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上成立,也无须保全。

最后,必须提前预见与解除财产保全相关的风险。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原告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风险,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以增加申请的成功率。而被告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则应积极协助法院的审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以化解可能的经济风险。

综上所述,一审驳回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自动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应该认真评估风险,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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