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为了有效保障本案的诉讼主体权益,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提起的解除保全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以下裁定:
一、刘某申请解除被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得到支持。
二、刘某是本案的原告,他依法请求解除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获得的财产、权利的保全措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认为刘某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且符合法定要求。因此,裁定解除该保全措施。
四、此裁定立即生效,如有不服可以向本院提起上诉。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