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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法条
发布时间:2023-11-22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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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法条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权益和确保判决效力,保全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是关于保全的相关法条:

第一条 为了防止可能丧失或者变更法律地位、可能无法执行裁判结果的情况发生,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条 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裁定。

第四条 当事人对财产不明的有权利主张,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害的情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第五条 当事人为确保所涉案件证据不被毁灭、丢失或虚假陈述,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第六条 当事人因对方可能会进行威胁、侵害或者其他足以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确定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及时性、有效性、必要性。

第九条 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当事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条 在保全程序结束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调整保全措施,例如补充押码、更换担保等。

总结:以上是《民事诉讼法》针对保全的相关法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存在危害自身权益的风险,可以依法申请保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应当保证及时性、有效性和必要性,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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