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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费由谁承担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3-07-01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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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费由谁承担的依据

概述:

保全担保费是指在保全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保全费、委托保全费、收费公证书费、鉴定费等。对于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其依据主要来自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

保全担保费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对申请保全的申请人收取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可以看出,就保全程序费用本身而言,其承担方应为“申请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确定保全担保的时候,保全担保的费用由申请人提供。”可以看出,就保全担保费用而言,其承担方同样应为“申请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1条第1款规定:“在对申请开展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进行审查之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申请人预付申请人提出的必要费用,缴纳期限为15日。”可以看出,就保全担保费的预付而言,其责任仍然落在“申请人”身上。

4. 高级法院的判决案例也体现了上述规定的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性问题的几个解答》中,对于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担保,因而产生保全担保费用,该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可以追加到案件费用。”可以看出,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保全担保费由申请人承担的原则。

5. 民事案件中,被申请人如果申请反诉,亦需要进行保全担保,此时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也就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污染环境侵权责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因反诉寻求保全而产生保全担保费用的,由被申请人支出。”可以推断出,被申请人在反诉过程中产生的保全担保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

结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保全担保费应由申请人承担的原则得到了明确。无论是保全程序费用本身,还是保全担保费用,都应由申请人提供或负担。这种安排的目的是为了落实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费用责任,保证保全程序的正常进行。同时,对于被申请人在反诉过程中产生的保全担保费用,应由其本人负责。在实践中,保全担保费的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预付或追加到案件费用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讨论的是民事案件中的保全担保费用承担问题,行政、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与实践。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分析,并据此确定保全担保费应由谁承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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