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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除保全可否复议
发布时间:2023-11-22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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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除保全可否复议

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保全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类。财产保全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执行后能够顺利执行裁判结果。行为保全则是通过限制约束被申请人某些行为,以防止他继续侵害申请人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或损失,因此,法律也规定了对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进行复议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申请人在接到保全通知书后的5日内,可以向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如果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的理由有理,可以裁定解除保全,否则,可以不予解除。这一裁定并不终局,被申请人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并不是对裁定是否解除保全进行重新审理,而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否受理或是否正确进行立案、开庭等程序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复议期间法院不得继续执行原裁定。

复议的程序相对简单,被申请人只需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上一级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如果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理由充分,可以裁定撤销原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原决定没有错误,可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对于已解除保全可否复议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确实有权利对解除保全的决定进行复议。复议程序是保障公正判决的重要环节,能够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遭遇解除保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复议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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