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留收入诉讼保全裁定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法院决定对涉案被告方所享有的提留收入进行诉讼保全。现将裁定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
申请人为原告方,其基本信息如下: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住址:
二、关于被告方
被告方为本案的被告,其基本信息如下: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住址:
三、关于提留收入
提留收入是指被告方依法享受的劳动报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收益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涉及被告方的提留收入应当予以保全。
四、关于诉讼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此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相符情况,本法院决定采取以下诉讼保全措施:
1. 冻结被告方的银行账户,并限制其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
2. 扣押被告方名下的财产,并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予以处置;
3. 强制执行被告方的工资、经营所得等各项提留收入,并将其款项用于弥补原告方因此案所遭受的损失。
五、关于期限和义务
1.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个月;
2. 被告方应积极配合执行公务员的调查和执行工作;
3. 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出上诉。
特此裁定。
审判人员:(签名)
日期:
请被告方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