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诉讼保全条文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或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在我国,诉讼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涉及到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当事人在起诉前提出申请,并能够证明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或者委托受托人保管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这样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藏以逃避对其法律责任的执行,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证据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期间提出申请,并能够证明自身利害关系的正当性和重要性的,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或阻止相关证据被销毁、伪造或者丢失。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公正和真实性,保护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能够获取到必要的证据材料,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行为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期间提出申请,并能够证明存在因被申请人抽逃财产、毁损财物、中止供应契约、变更经营管理等情形导致债务无法弥补、难以追究责任的危险时,法院可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通过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逃避对其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特别行为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某些特殊情形下,需要采取特别行为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特别行为保全的具体措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特别行为保全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与财产、证据或者其他行为保全有关的特殊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条文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机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合理运用诉讼保全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证民事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