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银行免责协议
本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保函银行”或“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受益人”或“乙方”)根据双方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受益人在甲方开立的保函账户上委托存入的保函金额,由甲方负责保管。
第二条:受益人在使用保函时需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提取、解除保函等。
第三条:受益人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完整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发生信息变更,受益人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新。
第四条:甲方仅对受益人提供的保函金额负责保管,不对保函所代表的交易和合同进行核查和审查,不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
第五条:在甲方未违约的情况下,受益人不得擅自解除保函,如需解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受益人的资信状况、业务规模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保函委托,并有权要求受益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协议期满前15个自然日,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商定是否继续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