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不得规定履约保函
近年来,履约保函成为招标过程中的通行证之一,在确保承包商信誉和项目顺利进行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是否应由招标方规定履约保函的使用却成为了一个争议话题。
支持者认为,招标方规定履约保函可以增强投标企业的信用保障,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招标方因此能够更加放心地选择合适的承包商,避免未按期完成工程或低质量工程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履约保函也为非法行为提供了制裁手段,承包商如果违背合同约定,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招标不应该规定履约保函。他们指出,履约保函往往存在一定的经济负担,这对于小型企业特别不公平。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招标过程中已经承担了各种费用,如技术投标文件准备费、注册资金证明等。再加上履约保函的费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甚至导致无法承担其他合同。
此外,规定履约保函可能会阻碍潜在竞争者的参与。不少企业在初期阶段因为资金有限或信誉较低,并不能轻易提供履约保函。由此将拒绝了这些企业的参与权利,削弱了市场竞争程度。这对于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鉴于以上理由,招标规定履约保函或应该审慎实施。首先,需要权衡好增加承包商信用保障和不公平对待小型企业之间的关系。其次,融入灵活考量因素,如项目的负责人、企业的资信情况等综合评估指标,避免简单机械地依赖履约保函。最后,还要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对于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期或未按质完成项目的承包商进行严格制裁。
总之,招标过程中是否规定履约保函应该依据市场需求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来决策。严格规定履约保函可能限制了竞争者的进入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但适度地采取履约保函也可以为招标方提供信用保障和违约行为制裁的手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公正、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