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承诺书
本承诺书由甲方(以下简称“出借人”)与乙方(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保证事项
1. 出借人将向借款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
2.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并按时支付工程款。
二、保函金额
1. 保函金额为借款人应付工程款的总额度。
2. 工程款支付完成后,该保函自动失效。
三、保证责任
1. 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出借人有权根据保函金额进行索赔。
2. 出借人无须提供任何理由即可行使索赔权利。
四、保函执行方式
1. 借款人违约的,出借人可直接向保函开立机构要求索赔。
2. 出借人向保函开立机构索赔后,保函开立机构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五、补偿责任
1. 借款人违约未支付工程款的,须承担除保函金额以外的其它补偿费用。
2. 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因索赔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六、法律适用
本承诺书的解释与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七、争议解决
因本承诺书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1. 本承诺书自签署日起生效,期限届满自动失效,或者在工程款支付完成后自动失效。
2. 承诺书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
3.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