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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保全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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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保全保险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财产保全业务的监督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向各级法院通报以下事项:

一、保全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全保险是财产保全业务的一种衍生产品。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保全保险,以向专业保险公司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用于担保被执行财产的安全和价值。

二、保全保险的作用与优势

1. 提升保全效果:通过购买保全保险,将被执行财产纳入保险范围,一旦发生损失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增加了执行手段的威慑力度。

2. 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保全保险可以避免因缺乏现金或其他可变现资产而无法执行的问题,提高了执行工作的便利性和效率。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购买保全保险可以避免被因执行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三、保全保险购买的相关问题

1. 购买程序:被执行人在提起申请后,应及时与保全保险公司联系,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2. 保费支付:被执行人需要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风险情况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费。

3. 保全保险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保全保险的期限与对应案件的执行期限相同。

四、保全保险的申请与理赔

1. 申请材料:被执行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以及相关案件的执行文书等必要材料。

2. 理赔程序:在发生了保全财产的损失之后,被执行人应立即向保全保险公司报案,按照公司规定的理赔程序办理。

3. 理赔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但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

五、加强保全保险的推广与监管

为进一步推动保全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各级法院应加强对案件执行过程中保全保险购买及理赔的指导监管,确保执行公正、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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