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证据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并依法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作出如下裁定:
一、事实和理由
原告称,被告涉嫌窃取商业机密并将其销售给他人,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证据予以支撑,并依法向本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对被告窃取商业机密的指控具有初步证据支持,同时,若被告的行为持续进行,将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本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裁定内容
1. 被告应立即停止窃取、泄露或利用原告公司的商业机密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被告应将已窃取的商业机密归还原告公司,并履行相应赔偿义务。
3. 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被告的计算机、手机等可能存在商业机密的设备进行检查和封存,以防止证据的毁灭或丢失。
4. 被告不得将涉及本案商业机密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或媒体。
三、执行方式
1. 原告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
2.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律师可向本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敬请各方遵守本裁定,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为维护合法权益所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行为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