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本案中申请解除保全保险,以下将对其相关理由进行探讨。
首先,原告认为保全保险的存在并没有给被告造成实质性损害。在案发当时,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端并未对被告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因此,继续维持保全保险的必要性值得商榷。
其次,原告指出保全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并且需要持续支付。这对于原告来说是一个负担。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何需要保全保险,以及其所带来的实际效益。因此,在保全保险费用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原告有理由申请解除保全保险,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同时,原告还指出保全保险对被告的权利产生了限制和压力。保全保险可能会限制被告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行为上的选择。对于被告来说,这可能会对其个人自由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因此,如果保全保险并没有给被告带来实质的好处,那么原告有理由主张解除保全保险,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然而,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持有反对意见。被告认为保全保险在案发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防止了进一步的纠纷和损失。虽然这一点无法从经济上明确量化,但在法律上被告认为自己持有利益。此外,被告还指出保全保险的费用并不高于其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案中申请解除保全保险,理由主要包括对被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缺乏、保全保险费用的负担以及其对被告权利的限制和压力。而被告则持有反对意见,并主张保全保险在案发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院将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衡双方的主张后做出判断,决定是否解除保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