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作为被申请人,在收到贵院关于对我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后,经过仔细研究与分析,我不得不对此提出驳回。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了保障未来可能获得的一方或双方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债权受到损害而依法采取的暂时措施。”而我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到转移、隐藏、毁损财产的情况,因此无需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提供能够认定需要保全的财产确有被转移、隐藏、毁损等情形的证据。”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并不能清晰地证明我有转移、隐藏或毁损财产的行为,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裁定承担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并能够确保债权请求得到保障的,可以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我愿意提供担保并接受法院的监督,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没有必要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鉴于我没有转移、隐藏或毁损财产的行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同时我也愿意提供担保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故我请求贵院驳回对我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