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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没开庭收取诉讼费
发布时间:2023-11-0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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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没开庭收取诉讼费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一方请求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该方当事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我国,保全程序主要有三种形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申请保全措施时,往往需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预缴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全措施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直接批准,但却被要求预交或收取了诉讼费用。

这种情况下,有人质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答案是明确的:不符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当事人提起诉讼并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才会算作诉讼终结,此时再根据判决结果计费收取相关的诉讼费用。

对于预交或收取保全目的以外的所谓“诉讼费用”,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的行为,不仅属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也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因此,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实际没有发生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诉讼费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规范此类违规行为,比如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积案、拖延执行等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内部监督体制建设等。同时,各级法院也需加强自我约束和监察,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

总之,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社会。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推动司法改革的进展,使我们的法院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益的坚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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