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通过法院的裁定采取一系列措施。而保证金就是保全措施之一。那么,在民事诉讼保全中,保函费由谁承担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保证金。保证金是在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法院要求其交纳的一笔款项,以确保其申请的真实性和真实意愿。如果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败诉,则这笔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没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保全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缴纳原告当事人在提出诉讼时的标的额5%至20%作为保证金。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也就是说,保全申请人需要自行承担保函费,并缴纳给法院。这是根据法律规定来保障双方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经济困难、难以支付保证金,且符合法定条件,他可以向法院申请减交或免交保证金。经法院审核同意后,保全申请人可以根据法院的裁定替代保函费,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如抵押物、第三方担保等。
除此之外,如果被申请人因过错导致保全措施被执行,法院也可以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保全费用。比如,被申请人无故撤销诉讼,导致保全费用浪费等情况发生时,法院有权追究责任,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费用。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保函费由保全申请人自行承担,并在申请时缴纳给法院,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实施。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缴或免缴保证金,并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同时,如果被申请人的过错导致保全费用的产生,法院也有权判决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