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工程款诉讼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 [编号]
申请人: [甲方]
被申请人: [乙方]
案由: 扣留工程款纠纷
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本院认为:
[乙方]与[甲方]之间存在扣留工程款的争议。根据相关证据,申请人主张自身为合同履约方并已按合同条款完成了合同义务;而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故拒绝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争议尚待进一步调查和审查,并需取得相关证据,以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将争议款项转移、隐匿或无力还清,维护诉讼公平性和社会秩序,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
1. 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
2. 被申请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相关投资收益等一切财产予以查封和扣押。
3. 验明权利义务关系所需的证据材料保全。
4.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根据本院要求提供担保或适当支付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主动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本院将解除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否则,该财产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
特此裁定。
审判长: [姓名]
审判员: [姓名]
日期: [日期]
备注:
1. 本裁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送达被申请人。
2.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3.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